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香港競爭力面對「弱化」考驗
解牛集 李家濤
人大及政協「兩會」於上周開幕,在「兩會」舉行前夕,中國社科院公布《中國省域經濟競爭力發展報告(2009-2010)》,對內地31個省市及港澳台地區的經濟綜合競爭力進行排名。報告顯示,港澳台仍是中國最具經濟競爭力的地區之一,排名前五位分別為香港、台灣、上海、北京、江蘇。廣東排第六,澳門則由2008年的第十位,跳升一級至第九位。報告在每年「兩會」舉行前夕公布,因而具發展戰略的參考意義。
這項排名的綜合競爭力指標,涵蓋宏觀經濟競爭力、產業經濟競爭力、可持續發展競爭力、財政金融競爭力、發展環境競爭力、政府作用競爭力、發展水平競爭力和統籌協調競爭力等眾多指標。
未來競爭力備受考驗
據《中國省域經濟競爭力發展報告(2009-2010)》藍皮書指出,香港在財政金融競爭力、發展環境競爭力上,都具有顯著的競爭優勢;但在政府作用競爭力、可持續發展競爭力兩項排位則分別下降了四位和三位,意味香港的優勢,在將來會受到弱化壓力,難以為繼
事實上,香港近年的發展,除了在金融服務上維持一定的競爭力,政府積極宣稱的「四大支柱」及「六大產業」,並無突破性的發展。可以說,從長期發展戰略的角度看,香港在固有的基礎上,加強「未來的競爭力」,顯然是十分重要的發展部署。
據國際智囊機構Legatum Institute的最新全球繁榮指數排名(Legatum Prosperity Index 2010),第一,新加坡超越了香港(新加坡排17,香港排20);第二,在「企業精神及機會」(Entrepreneurship & Opportunity)方面,基於新加坡創業費用低、加上強大的科技基建,故得到相當高的評份;第三,在研究及開發(R & D)的資源投入上,佔國內生產總值1.5%(香港只有約0.6%);第四,新加坡的資訊與通信技術產品出口(ICT Export)佔整體出口的36%【註1】,遠高於香港的10%左右,反映香港在高科技行業的生產和創新,比新加坡不如,競爭力有待加強
筆者在本欄多次強調,「企業精神」是經濟增長其中一股主要力量。無論從經濟學家熊彼得的「創新理論」,以至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索洛(Robert M. Solow)的研究,指出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所作出的貢獻,比資本積累還大,這些分析都說明技術進步對經濟持續成長和提升的作用。香港面對創業率持續下跌,科研投入的不足,必須設法突破這個發展樽頸【註2】。
香港的制度優勢和法律優勢,是香港的核心競爭力,這一點不必贅言。香港要加強金融服務業的優勢,「信任」這項社會資本當然十分重要。因為「信任」可以節約交換及交易的的成本。著名美籍日裔學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認為,「信任」這社會美德是經濟繁榮的基礎【註3】。
透過法制進一步把「信任」制度化,令交易不僅具有效率,而且在高效率下,交易的數量和規模更可以不斷擴大,形成良好的投資和經濟環境。這個從英國殖民地時期便築構的法制基礎,一直成為香港經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換言之,企業家的創業和經營,在法治條件的保障下,通過自由的市場經濟力量,發揮了極大的力量,並成為香港經濟活力的泉源、發展的基礎。
缺乏製造業的失衡結構
然而,在香港城市化的過程中,土地的使用價值上升,加上政府的「高地價」政策,令生產活動中需要相對大量土地的製造業,生產投入費用愈來愈昂貴、人力成本愈來愈高;加上中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進行開放改革,香港製造業大量北移,留下相對「高增值」、收成快的商品或服務,去抵消土地租金成本上升,形成目前四大支柱行業──金融、旅遊、貿易及物流和專業服務作主要增長基礎;缺乏了製造業,也令香港的經濟結構出現不均衡的格局。
形勢發展到目前階段,政府需要從長遠的發展角度,擺脫「借來的時間、借來的空間」的短線思維,確立香港的發展戰略,建立香港在中國城市群中本身獨有的特色,才能抵禦上海、北京以至其他城市的競爭和挑戰。
香港優勢如今建基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別於內地省市;在制度上受到《基本法》五十年不變的保證。實際上,香港制度較內地發展更為成熟,市場經濟運行積累的秩序環境,可為內地深化改革的措施,在香港作「試行試點」的「實驗場地」。筆者之前撰文,討論了澳門把發展空間擴展至珠海橫琴島;香港的發展空間,也可以伸延至深圳,加強與深圳的連繫,並以前海和海套區的發展,擴大香港的發展機遇。【註4】
在全國人大和政協「兩會」召開期間,上周四(3月3日)媒體報道,多位港區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出議案,建議中央對香港和深圳合作,構建珠三角超級國際大都會中的「主中心」地位作出明確決策,亦即把深圳在行政區劃上,升格為直轄市;經濟區劃上,定位為自由港,使港深成為珠三角超級國際大都會的「主要中心」。
提供制度創新示範功能
一旦深圳升格為直轄市及變成自由港,便可以更有效和香港「對接」,包括加快推進港交所與深交所合併、建設國際交通航運中心、構建國際創新中心、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大膽進行制度創新。
無論如何,香港如今需要具體的長遠規劃,優化香港的增長結構,若果能夠把發展空間擴大到深圳,提升兩地人員、貨物、資金、服務進出的自由度,透過深圳與融入珠三角,捕捉珠三角的發展機遇,並為香港的高端服務業提供支撐,在這個發展戰略框架下,無疑可以使香港的經濟發展及就業得到支持,並且補充香港經濟本土結構失衡問題。
從現實看,香港能夠形成和扮演在中國城市群中獨特角色,「國際化」的金融業的確是香港的核心競爭力;而商業、金融和高端服務業,除了需要科技的技術支撐外,法律制度始終是市場經濟體系運行的基礎。
香港實行「普通法」,中國則實行「大陸法」。但兩種法系的互相借鑑和吸收,特別是在金融法和公司法等範疇,已愈來愈普遍。「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亦成為比較法學的研究課題,如法律學者沃森的《法律移植:一種比較法的進路》的論述【註5】。所謂「法律移植」是指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中輸入的一種行為。
近年中國內地法律學者對「法律移植」有不少討論,作為有關法制改革的參考,事實上,中國的法制改革和進步,離不開參照和借鑒。雖然,法律制度是相對獨立,不可能存在兩國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但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借鑒,並不會影響本國法律制度的獨立性,反而可以在某程度上,起到促進和完善作用,而香港和深圳兩地的融合和發展,無疑可以作為一個制度試驗的地理空間,能夠提供富想像力的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為中國深化改革,提供具政策現實意義的具體參考。這一點,顯然是香港相對內地城市最獨特的優勢所在。
香港面對不進則退十字路口
最近財政預算案公布後,滿城風雨。不僅暴露出香港貧富懸殊的社會矛盾,更露出了經濟發展結構和分配出現偏差所造成的後果,如今已到了不得不思變的地步。由於香港缺乏長遠的發展規劃和戰略,使香港經濟的增長結構一直向地產物業市場傾斜,面對樓價不合理的升勢,政府未能妥善處理,以致社會怨氣蔓延。問題歸根到柢,是香港缺乏遠景發展規劃和戰略,缺乏長期性的不利發展條件,包括土地成本高昂、政府政策無法起鼓動和形成發展「聚眾效應」(Critical Mass)的作用,以致新興產業無法壯大。中國社科院的《中國省域經濟競爭力發展報告(2009-2010)》其中的指標顯示,政府作用競爭力、可持續發展競爭力兩項排位下跌,正好向政府和業界提出一個警號──香港的競爭力正面對「弱化」的危機和威脅,政府和業界必須盡快化解,扭轉劣勢!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副院長及管理學講座教授
註1 參見The 2010 Legatum Prosperity Index, 有關新加坡及香港部分,Legatum Institute
註2 李家濤,〈企業家創造性再塑「香港奇蹟」〉,解牛集,《信報財經新聞》,2011年1月25日
註3 Francis Fukuyama, 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New York: Free Press, 1995
註4 李家濤,〈香港應把握良機優化增長結構〉,解牛集,《信報財經新聞》,2011年2月22日
註5 Alan Watson, 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 Edinburgh : Scottish Academic Press, 197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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