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港交所第三季實施T+2新安排

港交所第三季實施T+2新安排
股市動態
港交所(388)計劃於今年第三季於中央結算系統實施經修訂的「T+2日完成款項交收」安排,其中銀行處理款項交易指示的時間,將延長至一小時四十分鐘。

港交所去年十一月就「於中央結算系統推行T+2日完成款項交收安排」進行諮詢,昨天公布有關總結,獲得市場普遍支持。經修訂的安排將於第三季實施。

在當局收到的二十九份回應中,銀行公會和部分指定銀行均認為,原先建議中一小時的處理款項交收指示時間過短,要求延長,以便指定銀行處理中央結算系統款項交收指示、完成資金及信貸風險評估,以及向香港結算報告有關的拒付項目。

同時,部分經紀協會關注,縮短款項交收周期後,中小型經紀為履行於「T+2」日對香港結算有關持續淨額交收的付款責任,或需要要求客戶提早把支票存入經紀的銀行賬戶,或向銀行取得更大的信貸額度作為營運資金,而可能對其競爭地位構成負面影響。

因此,港交所與金管局及銀行同業結算公司共同修訂建議安排,指定銀行處理款項交收指示的時間由一小時(下午四時二十分至五時二十分),延長至一小時四十分鐘(下午四時零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另一項作出修改的建議是,對於涉及結算參與者向港交所的證券結算所履行付款責任的中央結算系統付款項目,截止拒付時限將延長至晚上八時。

港交所認為,這項修改可以讓指定銀行在評估經紀的資金數額前,將所有經由支票收集箱收集的客戶支票,都計算在內,令經紀與客戶的款項交收安排可以維持不變,對他們日常運作和客戶服務水平的影響亦減至最低。

另外,港交所昨天公布上市發行人財務報告的審閱報告,審閱過程中,港交所曾致函發行人九十八次,提出超過四百項查詢和觀察所得,當中包括要求發行人就其可能違規的地方作出解釋,但被遺漏披露的資料並非重大。

港交所又指出,四宗個案需要轉介財務滙報局,研究是否需要作進一步查訊,以及調查當中可能已出現的會計和審計不當情形,而港交所已向一名發行人發出一封告誡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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